猪坚强!水中浸泡20多个小时安然无恙-平安银行员工离职前杀熟 老人百万储蓄恐打水漂
时间:2016-07-06 09: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当一个信任多年的理财经理拍着胸脯说替您找到了一个年化收益率13%的高息理财产品,您是否会动心?当您投进的百万资金到期时,发现理财公司不能支付分文,反而要求再续投半年或一年,您是不是慌了神?然而,当您最后发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一家公司的股东、百万“理财”投资难以撤回,内心又会是怎样的翻江倒海? 这不是一连串虚拟问题,而是北京市民林先生一年多来的真实遭遇。揣着辛辛苦苦攒下来的百万积蓄,老林想通过银行理财收益让自己的退休生活高枕无忧,却被银行“飞单”骗局折腾得心力交瘁。近年来,有过类似惨痛经历的储户不在少数,显现出从银行管理到政府监管层面一系列亟待弥补的漏洞。 高息理财成诱饵,银行员工离职前“杀熟” 林先生在平安保险和平安银行做过多年投资业务,固定的理财专员就是徐某和汪某。 从3年前开始,汪某隔三差五地给林先生介绍一些“汇商中心项目”的高息理财,每次钱数不多,利息挺高,理财一到期,资金也会连本带息地回到账上。这一切,都使得林先生认为汪某是个稳妥的理财经理。 2015年春天,汪某找到林先生,说要给他介绍一款高息理财,是“政府项目”,给高速公路做绿化要融资,年化收益率13%。 当时,即使是高风险的P2P业务,年化收益率也只有10%左右,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更是一路走低。由于有着多年信任,林先生一下投入了100万元。 今年4月24日,这笔百万投入的理财应该到期时,林先生却发现账户毫无动静。这是怎么回事儿?林先生赶紧联系汪某,却发现,汪某和徐某已经不再是平安的员工。 随后,林先生又发现,他本来以为汇商中心是平安的产品,实际上根本就是汪某的“私活儿”。“如果我知道一点点汇商的底细,决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林先生后悔地说。 记者向平安北京分公司查询得知,汪某和徐某已经于去年10月份离职。 林先生遭遇的这种情况,就是目前打击非法集资重点治理的“飞单”现象,即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偷卖其他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佣金提成。根据北京银监局要求,今年年底前本市银行业的理财产品销售将全面实行录音录像制度,严防银行职员违规。 投资项目子虚乌有,本金利息一分钱见不着 从4月24日开始,汪某就不再像原来一样热络地接听林先生的电话,一开始只是偶尔回条短信,后来甚至连回应都没有。 在汪某和徐某给林先生介绍时,这份理财的标的物是汇商投资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的“国家高速公路(G6)包头段绿化工程”项目。公司有名有姓,项目有影儿,看起来还挺靠谱儿。 但记者昨日联系上北京美亚,一位年长的工作人员说,企业虽然承担了绿化工程的项目,但工程都由包头方面操作,根本没有和北京的任何企业有融资项目。对方还称,自己没有听说过什么“汇商中心”,提醒记者谨慎投资。 也就是说,林先生冲着G6高速绿化工程签署的理财项目,钱却根本没用在这个工程上。原合同书上写着利息半年一付,可从去年4月投资到现在,无论本金还是利息,他一分钱都没见着。 “汇商中心”到底是个什么机构?翻阅了林先生的合同材料记者发现,这是一家全称为“北京汇商捷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企业。 虽然林先生是在2015年4月做的“理财”,但是工商信息显示,2015年12月1日,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更,原本一名姓管的自然人股东退出,林先生等12人以自然人股东身份加入了这家企业。同时,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从100万元变成了1893万元。 记者注意到,林先生的名字至少以3种完全不同的字体出现在各种文件上,其中至少有两种是在“投资人”的位置上。 “有限合伙”陷阱多,成非法集资高发地带 经记者调查,和汇商捷邦存在疑似关系的一共有19家机构,其中大多数都以“汇商”某“邦”命名,这些企业最终又汇到了一家名叫汇商华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中。曾经作为自然人退出汇商捷邦的管姓自然人,也是这家企业的执行董事。 日前,记者联系上了管某。他说,自己正在和林先生所投项目的投资人开会,研究后续方案。管某承认,“的确有逾期”,但“我们作为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去安排他到期的本金和收益。” “他找公安局都没问题,你告诉他直接去经侦报案,我随时奉陪。”管某说。 而随着这种股权结构被层层揭开,林先生显然是被人以“高息理财”的名义挂上了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钩。 由于缺乏监管,目前国内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打着高收益的旗号虚构项目、夸大项目、挪用资金的案例比比皆是。上海银监局为此专门发布过《风险预警通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注大额转账交易,其中收款方户名中带有“有限合伙”等字样的交易被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从林先生的遭遇看,银行雇员做欺骗性“飞单”——投资者不审慎核对合同——私募基金逾期不兑付,构成了完整的链条。和林先生有着类似遭遇的人不少,但“飞单”被严格追责的却凤毛麟角。 2014年,沸沸扬扬的华夏银行“飞单”案尘埃落定,前客户经理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理财产品发行方、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三名涉案人员分别获刑六年多、五年和四年。值得注意的是,华夏银行案中,被追责的理财产品实际发行公司,就是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的名义募集资金。近些年来,这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成为各地非法集资案的高发地带。 从理财到“股东”的层层环节中,谁该为林先生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左胜高提示,如果合同中有伪造的签名,这份合同为无效合同。股东发生变更时,企业需要在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需要股东签字,并且要有身份信息。 因为汪某曾经多次为林先生办理过理财手续,目前无法确认当初汪某是否持有林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有金融人士表示,这种拿着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办事的情况“很普遍”。 左胜高提示,如果因签名为伪造确定合同无效,或者因为存在重大误解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返还投资;如果因为长期占用资金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投资者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赔偿。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这样的主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