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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重磅利好!自营有望放开 还有保证金融资等多项突破

期货行业的行业规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迎来重大修订!
 
  3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引人关注的是,新规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有望对期货公司放开期货自营、期货保证金融资等新业务。衍生品交易、期货做市交易、资管业务将收归期货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此外,新规还推出一系列政策调整,为行业长远健康发展指明方向。
 
  在业内人士看来,本次征求意见的新办法重构了期货公司业务版图,实现多项边际突破,对期货公司经营形成利好,还有助于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服务实体经济。
 
  新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并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今年4月23日。
 
  通知中包含两个附件,一是《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简称《修订说明》)。前者是修订后的新规全文,后者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出了详细说明。
 
  期货公司业务版图有望扩容
 
  本次修订有三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二是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三是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
 
  在业内人士看来,期货公司的业务版图扩大和业务线重构是本次新规带来的最大变化。
 
  根据《修订说明》,在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即《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期货公司经营业务范围首次出现了期货自营、期货保证金融资业务。以往在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旗下的衍生品交易、期货做市交易业务也被写到了期货公司业务中。
 
 
  “这部分变化非常大。期货自营、期货保证金融资以前都是没有的,等于以后期货公司可以拿自有资金做交易、为客户交易融资,当然这些新业务还有待后续配套规则的完善,现在只是给大家提前留了口子。由于新办法要求期货公司与子公司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所以衍生品交易和期货做市交易从风险子收回到了期货公司母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期货资管业务也一样,以后都要求统一放在期货公司下面。”有期货公司人士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同日发布通知,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回归所属期货公司过渡期相关安排,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准入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
 
  另有多项重大突破
 
  除了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有多项重大突破。
 
  在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方面,新规做出了多项安排,具体包括:
 
  一是关于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 类BBB级”等条件。
 
  二是关于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三是关于衍生品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四是关于资产管理业务。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此外,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在强化监管方面:
 
  一是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将党建相关要求以专条形式加以明确,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二是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证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自有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分支机构管理等的监管。
 
  三是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防范风险传导、保障期货公司资产安全。
 
  四是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五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万元等。
 
  六是将《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融入《办法》,并同步废止两个规定。同时,借鉴最新立法经验,对《办法》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相关章节内容进行合并和优化。此外,《办法》还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和行业监管实践完善了有关文字表述。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指出,新办法将推动期货公司高质量发展,向综合衍生品服务商型的金融机构转型。它的积极意义体现在多个层面,发挥了期货公司服务职能,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核心是要服务实体经济,期货公司的服务能力的提升是其中的关键,新办法是充分发挥了期货公司的服务职能。从现在的经营范围上,有经纪(包括境外的期货经纪)、咨询、做市、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七类业务。这些业务综合起来确实有助于提升期货公司综合服务能力。
 
  “期货公司也应该努力提升自身能力,使这个新办法更好地真正落地。在这个办法中,还有一点就是虽然风险管理子公司的部分业务回归到期货公司母体,但由于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保证了风险管理子公司剩余业务可以保持竞争力和可持续性。”马文胜说。
 
  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期货与衍生品法的具体配套实施举措,期货公司放开从事衍生品交易,实现了30多年期货公司经营边际的突破。未来在场内交易、做市业务等方面业务将不再局限于风险子公司。期货公司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从事自营交易得以实现。而对于期货公司的分级分类交易则是确保在做市以及投资方面更为规范和控制风险。另外,场内场外的合并对于打通场内场外、期货现货,更为广泛地服务实体经济,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这对于期货公司的经营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也是期货公司实现多元收益、持续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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